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官方账号【HR人力大本营】(微信:HR-camp666)
HR信息传送带助你自由成长。
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时,为了规避所谓的用工风险,逃避本应由自己支付的法律责任,故意利用其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实际工作单位和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怎么处理!
01案例回顾
赵天于2018年12月加入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为赵天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赵天被通知与b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工资仍由a公司支付,但AB双方仍未给赵天缴纳社保。2020年1月,赵天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确认赵天与甲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
(2)甲公司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差额;
(3)A公司为赵天缴纳社保。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赵天的全部申请。
02专家意见
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在不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将部分单位更名或撤销原单位成立新单位,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单位。但是,这些行为的背后,改变不了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因此,赵天虽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与A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A公司无证据证明B公司与赵天之间存在实际劳动行为,故A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03法律支持
103010第八十二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103010第72条:
七十二、社会保险基金根据险种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