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修订的相关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5月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建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利的改革精神。在企业登记程序前端设置专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导致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二是企业命名难。企业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是否可以使用。由此,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张,难以满足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三是相关制度不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因此,全面修订是必要的。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
问: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修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为准则。二是突出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能,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问:《规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有哪些规定?
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改为“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根本的改变是将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模式由“事前审查”转变为“事前明确规则,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查询和选择名称提供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03010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制度和企业
答:《规定》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二是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引起误解等。三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的相关规则。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涉及面广,《规定》还明确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及时规范和纠正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
问:《规定》对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和事后监管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行申报后,要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职能。为此,《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自己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行政裁决。
关于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主要规定了三项要求:一是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或者予以更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2.利用企业名义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裁定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资料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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