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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1-21 10:10:29

103010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尚烨(化名)所属的公司宣传其规章制度时,制度的制定者是另一家企业。所以他认为公司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2020年11月,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和严重违纪对尚烨予以辞退。尚野认为,公司的做法缺乏事实和制度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他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公司辩称,虽然其公布的规章制度是其他单位签署的,但本单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的规章制度是完全一致的,可以作为处分的依据。

法院认为,公司通过QQ群向商爷交付的《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的签约单位名称不一致。本案中,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认定尚烨违纪并辞退尚烨的做法缺乏制度依据。结合已查明的案情,二审法院于1月26日判决该公司向尚爷支付赔偿金16万余元。

不打卡不一定是旷工员工质疑违纪的事实。

2017年12月1日,尚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21年11月30日。根据合同,他的职位是总经理助理,工资13000元,实行综合工时制。

2020年11月12日,公司向尚野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上写着:“你2020年8月3天下班不打卡,8天只打卡一次。2020年9月,你下班3天不打卡,16天只打卡一次。2020年10月,你还有4天时间只能打一次牌。因您已有3个月未办理补卡,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认定您在上述期间旷工3次,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您的劳动合同。”

尚烨说,他在工作期间,通过钉打卡的方式记录考勤,考勤周期是从上月26日到当月25日。该公司表示,根据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1月12日的每日统计,其缺勤时间为2020年8月3日、8月28日、8月31日、9月1日、9月7日和9月28日。

商爷不认可打卡记录的真实性,因为公司每个月底都会汇总考勤,做相应的考勤表。考勤表做好之后,每个员工都需要说明缺卡的事实和原因。8月到10月的考勤记录,他签字确认忘记打卡,公司没有拿出来,而是单独做了考勤记录。

尚野说,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随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起外出。回公司时间不固定,所以缺卡。为此,他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的邮件及附件截图,证明他参加了2020年8月3日、9月7日、10月12日的周会。随后,公司接待员陈某向包括他在内的与会者分发了会议记录。因为被踢出了朋友圈,所以没有了原著。

此外,尚爷提交的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8日上午,张某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公司五楼,张让他吃完饭下来,然后给他发了个位置。8月31日,张让他去自己房间洗茶具。他回答说茶具已经洗过了。2020年9月1日上午,商爷告诉张他到了,张让他去找张。9月27日,张给他发了培训通知,他请了几个人去。9月29日下午,他表示已经接手邵主任。9月30日上午,张问他在哪里。他说他睡过头了,刚到公司。10月15日,张安排他到机场接董。

综上,尚烨否认了自己旷工的事实。

制度公示违反程序,c

针对商爷提交的证据,公司辩称,相关会议纪要中没有商爷的发言内容,也没有商爷的签名,故不认可其举证目的。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得到认可,但8月28日的记录不能证明是为公司工作。8月31日和9月1日的记录与工作无关。9月27日只共享了一个文件,9月28日、29日、30日的记录都不能证明尚爷在工作。10月15日打卡缺勤,剩余时间是否提供给劳动不清楚。

提交公司《公司周例会会议纪要》及QQ群聊天截图,用以证明尚在企业QQ群中看到《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第五条规定,员工上班忘记打卡的,应填写补卡申请,向主管说明情况并获得批准。未能做到这一点将被视为缺席。未经批准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当月旷工3次以上者按严重违纪处理。此外,各部门员工每周应向部门主管提交周报,未提交一次周报者罚款100元。

商爷不认可《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QQ群里《考勤管理制度》的签名是另一家企业。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款项属于我司,但不能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为尚烨出具了离职证明,补发了2020年10月元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https://www.zhucesz.com/万元。

上河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尚爷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为《考勤管理制度》,但通过QQ群发送给尚爷的《考勤管理制度》与其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签约单位名称不一致。本案中,公司基于《考勤管理制度》解除与尚爷的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尚烨是否旷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全额支付尚烨2020年7月26日至9月25日的工资,结合尚烨被张分配各项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主张尚烨在此期间旷工的证据不足。另外,根据尚烨与前台陈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其在9月28日提供了实际劳动,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尚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经核算,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尚烨支付2020年10月扣除的工资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20元,均为元。

关联企业连续从业人员工龄累计核算

该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其制度公示虽有瑕疵,但两家公司有关联,相关制度规定完全一致。在尚野已实际执行该制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再者,原审计算商野在本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由于事实不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商野说,他是2016年3月24日加入关联公司的。后因业务调整,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将全部业务和人员转移至其全资子公司,即他现在工作的公司。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合并两个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为此,他提交了与关联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等证据。公司承认这一事实,但表示尚野与关联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不存在被派遣到本单位工作的情况,因此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

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尚烨受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