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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公司名字漏字补正

发表日期:2022-11-21 10:29:57

原标题:最高法院:裁定更正判决书缺失文本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来源:法律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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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二审判决虽然省略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的事项,但二审判决已经明确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因此,二审法院裁定,二审判决的更正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最高法民申(2019)第4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龙,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万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登,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汇金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人民塘4组。

法定代表人:蒲永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蒲永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英,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石、翁因与被申请人、赵龙、及原被告成都汇金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石、翁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以裁定书形式更正遗漏的判决文本,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更正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的判决书正文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裁定书适用范围的规定。103010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错别字、错算,诉讼费用的遗漏、错算以及其他笔误。”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裁定纠正了判决书的漏文,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裁定纠正的判决书中的笔误。

(三)结合华英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黄明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黄明于2012年9月7日出具的《律师函》的内容,明确同意由黄明、赵龙、何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石、翁依据《回函》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维持成都中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

黄明、赵龙、何登提出意见,认为:1 .二审法院裁定改判没有错,符合法律规定。更正裁定只是更正了一审判决的疏漏,即一审判决的内容已经二审法院确认,普通人能够正确理解判决内容,不会产生歧义。2.二审法院经黄明、赵龙、何登申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转出。这个《收费清单》对应的是应该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审法院没有批准原告的申请,其自行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的《收费清单》也没有附上这笔费用。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取证并无不当。003010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对涉案土地作出的行政审批文件,客观真实。3.石、翁在再审申请中主张的理由与二审的诉讼理由一致。不明确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主张事实错误,不符合《回函》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4.黄明《收费清单》不能得出黄明同意承担税费的结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师、翁的再审申请。

华英公司辩称,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汇金公司没有提出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师、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契税和印花税应该由谁来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是因华英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产生的,应由土地使用者华英公司承担。二审中,法院结合缴纳契税、印花税的时间和主体,认定华英公司缴纳上述税费是履行法定义务。

此外,二审判决虽然省略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的事项,但二审判决已经明确说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因此,二审法院裁定,二审判决的更正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师、翁主张二审法院的更正违反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师、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回函》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石和翁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审判长葛

黄念法官

王海峰法官

2019年9月28日

职员

办事员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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