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的牌匾应与企业名称相同。但在特许经营的情况下,店铺一般使用被特许人的招牌(不体现被特许人的经营名称)。这样会违反法律吗?换句话说,是否有明确要求“加盟店必须表示加盟关系,必须体现加盟企业名称”?
03010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的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03010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此处再次省略了“牌匾”)
谢谢你。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说的“牌匾”主要是指这样的东西:
2.店铺招牌按照特许人的统一要求制作(不体现被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并不违法。
(1)此时的标志通常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2)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条20、原文为“企业牌匾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因此,其含义是“牌匾上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与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本案中,牌匾使用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所售商品(服务)的品牌、内容等信息。同样,如果我开了一家早餐店,在门口贴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早点供应粥和馒头”,这不是在牌匾上使用企业名称,也不违反这个规定。
3.至于“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我在实践中从未遇到过什么严格的要求,我严重怀疑有多少工商局能真正办理这项业务。例如
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查到的《商标法》,并没有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这一项。
103010没有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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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最好申请商标或者版权,不然会被抄袭,满街都是山寨。
分三个层次回答: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行政法规对企业名称的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明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所以你的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加入“被特许人”的企业名称的。可以说你的企业名称是独一无二的。
二、牌匾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第三,企业名称也叫商号。别忘了还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叫商标权。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标识商品的来源。
总之,你的特许经营可以不使用商号,但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权,如“麦当劳”、“肯德基”等。我不知道案件的细节。大致回答如下。
麦当劳,金色拱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