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函适用于无隶属关系的主管机关之间相互协商、问答、请求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公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签发机关、日期等。
(1)标题
一般由签发机关、原因、语言或原因、语言组成。一般字母是《关于**(事由)的函》;回复是《关于**(答复事项)的复函》。
案文
一般有三层:背景简介;咨询、质询和答复的事项和问题;以及希望和要求,如:“希望研究继续”,请给我你的大力支持。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宝珠寺水电站库区开发有关意见的函
广元市人民政府:
宝珠寺水电站于1996年10月开始蓄水。1996年底,首台机组投产,水库基本形成。据了解,库区相关部门正积极规划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发展旅游和水产养殖。为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现将我们的意见通知如下。
1.宝珠寺水电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融资、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出资建设的重点水电项目。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既是宝珠寺水电站的业主,也是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谁投资基建谁受益”的原则,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拥有宝珠寺水电站(含水库)的经营开发权。宝珠寺水电站直属四川省电力工业局领导,是宝珠寺水电站项目管理和开发的直接主体。尽管如此,为了支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根据《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大型电站形成后的水面和水位变动区》第三十条规定,在服从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开展综合业务,由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规划。 可以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经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作或联合经营。要关注相关社会团体和团队的利益,做好“团结生产”精神。我局原则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库区移民妥善开发宝珠寺水电站,但任何开发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站的统一规划,并与宝珠寺水电站签订经济、安全、责任协议。
二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修建大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按照国家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宝珠寺水电站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但宝珠寺水电站首台机组刚刚投产,大坝尚未建成,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尚未界定。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国家有关规定,大坝上游3-5公里和整个库区征地线以下属于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必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确需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征得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任何单位在宝珠寺水电站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活动,必须经四川电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我局批准,不准上坝。
三。水库内的任何开发和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