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债务,对方却能拿出“证据”证明1000万元债务的存在。9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检察院向社会发布消息:四年多来,当事人多次被判“败诉”,但检察机关从未放弃寻找案件背后的真相。终于,一桩“精心包装”的虚假诉讼案被揭露。
一笔千万元的债务“从天而降”
2017年4月,郭到阳曲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原来,他的公司被法院判令向张某某支付1000多万元债务。
“我们公司没有借这笔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管。”郭说,他的公司成立于2001年,名为太原某高岭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郭的母亲韩某某。此后,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几经变更。2011年3月,公司更名为山西某高岭土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2013年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某。2014年7月,法人代表再次变更为韩某某。
在这场郭不承认的债务纠纷中,张某某手里的一张借条显得尤为关键。
借条内容:借张某某现金伍佰陆拾壹万元整,月利率20,按季结算,到期归还,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该笔借款以甲公司30亩土地、办公楼、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如不按期归还,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归还欠款及利息。借款人办公室加盖太原某高岭土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郭印章,韩某某在担保人办公室签字盖章。2013年9月23日,A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印章。2014年10月8日,A公司再次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印章。
根据这张借条,2016年10月,张某某向阳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561万元及https://www.zhucesz.com/利息1万元。
开庭时,张某某向县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向自己借款。据其诉称,其通过山西某煤炭运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A公司支付了借款。同时,B公司代张某某出具了三次转账共计487万元的书面证明。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甲公司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证据中一定有猫腻。希望检察院能帮帮我!”一审判决后,郭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案确实疑点重重。
好不容易“赢”了一句,他把句子改成了“输”
2017年8月9日,县法院再审此案。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认定张某某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借款561万元。此后,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郭胜诉了。
不久后,张某某诉至太原中院,再次提供了B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分五次将张某某的444万元转入A公司。
2018年11月15日,太原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县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再审后,张某某陈述曾将561万元现金送给赵。赵某某称将444万元现金支付至B公司账户,剩余117万元现金直接交付韩某某。此外,B公司出具的第二份书面证明也证实转给A公司的444万元来自张某某。洋县法院根据重新提供和调查的证据,决定撤销该裁定
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检察机关立即通过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线索移送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赵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经过查证,案件背后的“猫腻”逐渐清晰。
原来,A公司的账户位于阳曲县某信用社,赵当时是该信用社主任。为通过虚假诉讼索要“欠款”,赵某某、张某某等。共同“创造”了一张561万元的欠条。由于赵某某曾经担任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管理公司账目的便利,可以办理A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在多次变更公司名称和法人后,赵某某又多次偷偷在借条上签字。最后,这张欠条被“打包”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
为使这一虚假诉讼更加真实,赵某还让欠自己钱的兰某某等人先将钱转到A公司账户,再通过伪造字迹的方式,将钱以支票兑现后交付给赵某某。
近日,法院最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撤销再审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涉案人员已被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张某某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至此,一起完美“包装”的欠条引发的虚假诉讼案终于水落石出。
(本文转自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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