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之外,还有效力未定的合同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需要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追认。追认后,即成为有效合同;如果它没有被批准,它将被批准。效力未定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二,双方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是分离的,订立合同的人不承担义务,而由与作者有特定关系的另一人承担。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或受害方当事人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一旦撤销,就失效,如果没有,就有效。有两种情况可以改变或取消合同。一种是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其法定理由包括:(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二,如果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法律上的原因是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受害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另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如果请求被取消,法律不禁止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