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马老师于2011年4月6日加入柏联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19年7月8日向部门经理请了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陪产假。后公司以马先生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未履行休假审批手续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老师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马老师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儿子出生于2019年7月10日。辉煌公司认为,马先生实际参加工作至2019年7月8日,之后并未在公司工作。他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长期旷工。所以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他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庭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辉煌公司主张马老师自2019年7月9日起缺勤,但马老师主张的陪产假与其出生医学证明一致,颇具合理性。现马老师主张辉煌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将其辞退,并提交了谈话录音。因此,法院认定辉煌公司违法解除与马老师的劳动关系,辉煌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提醒
对已休陪产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职工请假的规定,积极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时,应尽量明确休假类型为陪产假。事假结束后,应主动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文件,证明休陪产假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男职工陪产假制度,并对考勤休假和工资管理作出具体安排。用人单位不得故意限制、拖延或者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因自己休假未遵守考勤规定,被单位以“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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