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回老家参加父亲葬礼后被公司辞退:员工不准请假。
上海的这起劳动仲裁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事件当事人陆老师因请事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这合理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1月的一天,在上海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陆先生生病了。陆先生向公司提交休假申请后回家,休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第二天,公司通知陆老师请假未获批准。第二天,鲁先生回到上海,在路上得到了父亲去世的消息。陆先生回家料理丧事。陆老师1月14号回上海,第二天上班。
1月31日,公司以陆先生旷工三天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辞退员工的标准。3月27日,陆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该公司向支付陆先生违反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元。对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人生有几件大事,“结婚,丧亲,结婚,结婚”,几乎每个人都要经历。而且,葬礼是一件特殊而重要的事情。所有的生命都是父母养育的,每个人家里都有老人,以免生病最终死去。作为一个孩子,这是最后一次为死去的老人尽孝心。企业也是人拥有和管理的,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人性化,不能荒废,不能没有人性。
从看望生病的父亲,到料理亡父的后事,鲁先生休假的原因变得突然,这是他始料未及的。但是,不管什么原因,孝顺是必须的。中国人向来有孝顺父母的传统美德,陆小姐追求的就是这种美德。而且,这是为父亲送行的最后一程,对鲁先生来说是最重要的。
然而,这家公司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它只是从利益的角度和无情的公司规则亵渎了做好事的美德。所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说,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极其不合适的。
按照公司规定,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吴老师的休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共计8天。陆老师的缺勤涉及六个应出勤日,即八天中有两天属于休息日,而不是缺勤时间。除了三天丧假,还剩三天。1月6日提交了请假条,下午公司提交给了集团公司。第二天,陆先生被告知请假未获批准。1月6日因为公司审批请假延迟了。问题不在陆先生,也不能记录在陆先生的旷工上。也就是说,陆老师实际上缺席了两天。不符合3天缺勤标准。因此,公司以陆先生三天不上班为由将其辞退。不符合公司辞退规定的,属于非法辞退。
这个案例对一些公司和企业有教育和警示意义。解雇员工是最严厉的惩罚。各公司、企业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既要符合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又要兼顾夫妻双方的因素,具有一定的人情味。
公司和企业都是靠员工来为自己盈利的。没有员工,老板一个人什么都做不了,更别说盈利了。员工是公司或企业的“衣食父母”,是其存在的根本。在古代,有一种说法是“谁赢了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