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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及要求

发表日期:2022-11-21 15:53:54

合伙企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觉遵守并模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违约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纪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伙目的和项目

第三条合伙目的

根据私募股权行业所有合伙人的共识,他们在管理、智力和社会关系资源、解决关键问题和协调能力等方面具有基本经验。并论证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和潜在发展前景。决定调配所有合伙人的财力、智力、社会关系资源,逐步将其打造成一家管理科学、信誉度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投资管理公司。

第4条伙伴关系项目

开展私募股权行业投资管理业务,包括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资本与项目对接服务等。企业应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依法自负盈亏。

第三章持股方式

第五条资金投入、项目关键信息、知识定价等。是主要的初始股票。

第六条合伙人及持股方式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合计

第四章企业名称和地址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

营业地址:[]

第五章合作伙伴信息

第八条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识别号

地址

联系信息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投入的营运资金(股份)、出租的房屋、购买的设备、经营收入以及合伙企业品牌形象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理和分割;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规。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和董事会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合伙人有权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经董事会和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可以通过补充合伙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企业新合伙人,按照补充合伙协议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承担股东的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董事会是执行企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并公正反映全体合伙人的良好切身利益;企业存续期间的人事、财务、工资、业务、销售等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个人行为无效。个人分别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同意或反对,禁止弃权。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是合伙企业的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召集合伙人进行决策;

[]是执行董事,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组织经营服务等。

【】担任非执行董事,适时参与董事会和企业的决策,根据董事会和执事的分工完成合伙事务。

第十六条每月月末,合伙执事应当

第十九条执事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归全体合伙人共有,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受委托的合伙执事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意见、章程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通过相应程序撤销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处理和分配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

(二)处理和分割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三)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四)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担保;

(六)吸收新合伙人及吸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对生产、销售等经营事务造成重大影响,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董事会有权追究全部责任,处以重罚甚至被调离公司。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全体合伙人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合伙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董事会和所有合伙人之上,按自己的方式行事。如遇类似情况,其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全体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人”,必须自觉遵守和履行章程中的有关约定和规定;在“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的目标下,识大体,顾大局,争创分管的一流合伙事务,勇于承担责任。

第九章入伙和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备案,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十五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和责任,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一)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4)合伙人可退出合伙,而不会对合伙的事务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因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除:

(一)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合伙人集体资金等腐败行为;

(4)拉帮结派,造谣生事,无所作为的人。

被除名的原合伙人对决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不成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予理睬。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继承人有能力继续合伙的,经确认后,全体合伙人可以继续合伙。

第十章利润分配和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本企业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是:以持股数量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即税后利润的85-90%将用于全体股东的股份分配;033542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10%用于奖励在pa执行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企业利润分配采取年度结算方式,即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进行结算,在税后利润中确定留存发展基金和分配金额。

第三十三条在合伙企业法定存续期内,按照实际份额原则,全体合伙人享有企业的债权,承担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在本企业中代表该合伙人的权利。

第二章XI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重大财务支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万元以上)。3万元至4万元的费用由执行董事报董事长同意;2万元费用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需要支付,事后向董事长说明;1万元以内的费用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需要支付。超过5000元的费用发票必须由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签字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