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北京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一起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我们来了解一下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如何处理因对方公司名称错误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故事:
澄海国土房屋开发公司在开发福州市西虹路小区15#-17#楼期间,于2001年4月23日与卓悦水泵制造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卓悦提供水泵和其他矿产品,供货总价为23463元人民币。预付现金总额的20%作为定金结算,余款在货到工地后两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卓悦按合同约定向澄海交付上述产品,澄海支付货款共计12000元。剩余货款11463元被卓越多次催收未果。
同时,优秀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笔误,将福州市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误写成福州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06年5月29日,卓悦将2003年11月27日开具的两张金额为23463元的销售发票邮寄给程海,程海未提出异议,也未返还。卓悦为实现债权共花费差旅费3990元。
澄海国土房屋开发公司称其不是合同标的,故拒绝支付。
那么,在这起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合同中标的名称有误的未了公司能否讨回货款?
律师认为:
在本案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中,卓悦水泵制造公司与澄海国土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号合同合法有效,卓悦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澄海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同时,澄海国土房屋开发总公司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买卖行为的认可。澄海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主张不是福州土地开发总公司的,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澄海未按合同约定向卓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澄海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未决诉讼请求程海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及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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