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阿勒颇犀牛工作室的创始人Xi修士。
你有没有遇到过你工作的公司和给你交社保的公司不是一家的情况?如果是,那你就要找出自己的劳动合同,仔细看一下,验证一下劳动合同里的甲方和你每天打卡的甲方是不是同一个。
如果没有,恭喜你。很有可能你的工作涉及到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可能很多小伙伴都不清楚这个概念。很多人甚至觉得不是711送中国人去日本打工的那种。其实不是。这叫海外劳务。是早年向发达国家输送中国劳动力赚取外汇的一种模式。
Xi兄弟和朋友的公司过去经常这样做。十几年前,这样的公司还不少。这几年国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做这一行的人越来越少。我朋友也在考虑各种转型。那么到底什么是劳务派遣呢?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完成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组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其实就是签订合同的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单位是分开的。你去上班的高单位没和你签劳动合同。这有点像你一进门,招牌上明明写着是海参炒面。坐下来才知道老板叫海参,做的是普通炒面。
在劳务派遣中,有两个单位,一个是用人单位,是和你签了合同的单位,但你可能没有在它的办公室呆过一天;
另一种叫用人单位,你每天去那里上班,但实际上和你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只能算是雇佣关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指挥监督)。是的,这听起来很扭曲,很奇妙。
现实中很多外企国企保险公司特别喜欢用劳务派遣2。原因是可以降低自己的就业风险,减少裁员等方面的成本,在关键时刻轻松甩掉包袱。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都或多或少地遭受了雇主和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发现自己处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需要注意什么?
你与之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不是所有的猫狗都能做这份工作,所以需要考察用人单位的资质,可以高效的淘汰不靠谱的玩家,降低上当的概率。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欺骗你签订了不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请立即主动帮助对方普及法律知识。
工资和奖金不是同一个主题。
103010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管理费等理由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使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03010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和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103010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所以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一定要记住,工资不能少,去签合同的派遣公司,但是加班费和奖金还得去你工作的公司。
关于社保的缴纳。
比如家在山东省沂蒙县的小王,如果被派到北京西城区金融街工作,小王的社保在哪里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和被用人单位都在同一个城市,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社保。跨地区派遣员工,且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用工所在地的标准为员工支付工资。
003010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再补充几点:
劳动者被派到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分别约定试用期吗?
在派遣的情况下,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但试用期可以分开使用。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没有在一个用人单位使用,剩余的试用期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再次使用。但是,试用期的期限是固定的,并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主动召回劳动者吗?
只有经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一致同意,派遣单位才能召回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03010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后,在停工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有充分依据退回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实际用工期间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结算劳动者实际使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管理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减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单位签订期限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