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号通知,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确保电费结算公平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1.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付款的,应当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付款,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电子凭证等业务规则、业务形式和应用场景类似于票据的应收账款延期付款。
二是电网企业确需使用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电费的,应当由买方支付利息承担资金成本和支付风险,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支付条款,并遵守《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监〔2020〕79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半年向当地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使用承兑汇票等。(中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