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开票单位出具委托书,即委托收款人到开票单位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到达后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只能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商业企业采购商品(包括为采购商品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支付采购商品价款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支付或者尚未签发、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扣除。
(3)一般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只有在支付了服务成本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已接受应税服务但尚未支付的,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进项发票上注明,无论其货物到货、验收入库、还是付款,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扩展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坚持按月对纳税人购买、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核查,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应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税额。凡开具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的,按偷税论处。
(2)纳税人购买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