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外出购物、消费开具发票时,开票方需要购买方提供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否则,你不给,人家也不会给你。这也属于开票方没有正确理解税务文书的要求,是开票规则不清、政策误读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收据使用。
上述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但是,下列情形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当采购人为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等非企业单位时。税法并没有要求这些机构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填写本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没必要强制,只要填写正确的购买单位名称即可。
第二,购买者是个体工商户。目前,税务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填写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如果买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但不属于企业,不需要强制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