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表时参考,无需提供给登记机关。
1.本申请适用于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应只填写与本申请相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使用(中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控制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符合规定条件,如企业注册资本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5.“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和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填写。
7.投资总额、币种、国别(地区)、投资金额、投资比例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不得填写。
8.申请人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已核准的企业名称项目或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为所有投资者。其中,自然人投资由本人签字,境内非自然人投资加盖公章,境外非自然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由授权签字人签字。
9.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核准的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资金)等。投资人变更除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申请延期时应交回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延长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11.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12.“投资者姓名”和“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栏目可增加或加附页。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纸。按此表打印,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工整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