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师闫一龙18823719231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8年7月1日,刘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不能购买高铁票。查询后得知,法院根据相关判决和执行裁定,将A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刘作为A公司的注册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乘坐高铁。但刘根本不知道A公司的存在,也不是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刘某查询A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后发现,2009年10月,刘某曾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从事A公司的设立和登记事宜,而刘某本人对上述事项并不知情。工商档案中的授权委托书及所有申请文件上的签名均非刘本人签名。刘也不认识甲公司的股东任。
同时,刘某在A公司工商档案中发现刘某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8日。但实际上,刘某的身份证早在2008年就已丢失,刘某在身份证丢失后办理了补办身份证的手续。补办他的身份证信息的时间是2008年10月8日,有效期是2008年10月8日-2028年10月8日。也就是说,2009年10月A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就是刘丢失的无效身份证。
2018年10月,刘某认为张某、任某及A公司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刘某遗失的身份证件,未经刘某同意,以刘某名义设立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将张、任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刘的工商登记,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当时只是B公司招商部的一名员工。为了将A公司引入B公司名下的办公场所,他代B公司提供材料办理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对冒用刘的名字并不知情。A公司和任均未出庭。
此外,诉讼中由某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A公司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中“刘”的签名并非刘本人笔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者冒用。在A公司的登记材料中,刘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且未经刘某同意或授权,冒用刘某的名义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行为确实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现刘要求被告A公司停止使用其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甲公司登记材料中的另一股东是被告人任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任某在报名材料中的签名是本人签名,也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其姓名的可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张未经事先审核,未经原告委托,后未经刘追认,以刘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申请设立公司。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原告要求被告张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张是为自己的利益工作还是为他人的利益工作,为谁工作与本案无关,因为无论是为自己工作还是为他人工作,都不能侵犯原告的姓名权,故被告张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用以证明被告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登记的刘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名
二。被告A公司、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鉴定费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合法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种。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和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一百零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权。
四。律师意见
公司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部门在审查材料时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要求公司的所有创始人都到场,无法完全审查其真实性。这就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或借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他人签名的方式,轻松伪造注册材料,将他人注册为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而实际控制着公司本身。而且被冒用的人往往很难发现自己的名字被冒用了。那么,发现别人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公司,该怎么办?
(1)冒用可以直接请求工商登记部门注销登记。但实际操作中,注销工商登记的要求很高,需要提供有助于认定虚假登记基本事实的证件材料,如身份证件遗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身份证件挂失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审核过程相对较长。并且为了避免错误,工商登记部门可能会经常建议被冒用人走诉讼途径。
(2)被冒用者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登记。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被冒用的人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除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为20年外,其他都只有5年。因此,如果欺诈人在工商登记发生后五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很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3)被冒用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冒用自己名字的被冒用者和以自己名字登记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要求其注销登记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刘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代理人张、另一股东任及A公司告上法庭。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需要证明用户和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方的过错。
就本案而言,张作为代理人,在未审查刘的真实意思并取得刘的授权的情况下,以刘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将刘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造成刘的损失。因此,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未经刘同意,冒用刘的名义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长期使用,严重损害了刘的合法权益。
而任某作为另一股东未出庭,无法对任某的笔迹与工商登记中的笔迹进行鉴定,法院仅凭刘某的单方陈述也无法直接认定任某侵权,甲公司、张只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