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分拣、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转让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申请人的名义或者在许可证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负责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注册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的注册名称,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名义共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合同签约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1)签字人的身份证;(2)合同。4.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机关核发的注册文件中刊登的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文件。5.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有的农副产品为限。不及物动词对不符合《营业执照》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七、申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