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不可以,只能在男女一方有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103010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内地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和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