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经国务院或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使用“中国”、“中国”、“国际”、“国家”、“全国”等字样,或者不使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核准,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县(含旗、市辖区,下同)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得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