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手续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分类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姓名(主管部门)。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住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的方式。管理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包括其指定代表的姓名。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业务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业务范围、营业场所、负责人姓名。
(7)个体工商户: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名称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分类型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接收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注册联络。
(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联络员。
(4)合伙: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的缴纳期限和方式、登记联络、向接收人送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章程、成员、注册联络员。
(6)分支机构:注册联络员。
(7)个体工商户: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登记联络方式。
(8)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收缴。
受益权人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独立申报。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类型的市场主体: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
(六)个体工商户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根据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标明分支机构或相应的分支机构。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表、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登记文件。发起人首期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非法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应当提交合伙人执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2)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证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