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的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包括已取得产权证的业主、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买受人、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业主。
建设后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视为所有权人。
第三条《》中的“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完成相关入住手续。
业主接到书面入住通知后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提醒后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所称的物业前期管理,是指从首任业主到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以立项和规划批准的范围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业主自愿的原则划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超出立项和规划程序批准的范围;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几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并;
(三)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的旧城、城中村等区域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实现规划目标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和本细则规定的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相关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社区委员会在配合、参与、协调、监督、指导所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对影响和损害业主和公众利益的事项,有权依据本规则进行说服、教育或者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制度,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等行业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月前,应当将住宅区的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民代表
第九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物业托管人和物业使用人可凭有效证件出席业主大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托管证明或租赁合同有直接委托或约定的,业主的权利义务由委托或约定)。其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会议时间、地点、形式、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参加会议的业主或者代表的表决权、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每位业主。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或者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入驻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破产等客观原因未能组织召开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无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住宅区所在地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