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立案稽查。此时,收票企业取得的“已确认的假发票”就成为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已经申报抵扣,则进项税转出。那么,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如何证明抵扣是合规的,或者说,如果抵扣不合规,如何防止假确认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把握付款人定性处理的不同情况,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善意付款人。实践中,当开票人构成虚开发票时,税法对受票人的定性处理有以下四种情况:(1)开票人构成虚开发票,受票人未作处理,可以扣除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证明存在真实的货物贸易,只是货物名称存在瑕疵。受票人扣税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后,方可申报抵扣。2.出票人构成虚开发票,付款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发[2007]1240号文件规定,买卖双方发生真实交易,卖方使用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且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且没有证据证明买方明知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付款人不会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受到处罚,不适用滞纳金、罚款的有关规定。如果可以重新签发,付款人就不会因为偷税漏税而受到处罚。3.出票人构成假发票,付款人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和《发票管理办法》号规定,这种情况下,付款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票也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一般不会对付款人罚款。4.出票人构成虚假发票,受票人构成虚假承兑发票。因此,为了降低虚假行政责任的风险,付款人至少应该从交易真实性和主观商誉两个方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业务资料和信息。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应积极证明其无意或疏忽接受假发票。(2)有效运用行政救济程序阻断刑事风险。广义的行政救济程序包括听证、复议、诉讼、和解、信访等。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到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未作出处罚决定,企业可申请复议、听证、和解等。以复议为例,本质上属于税收管理系统内部纠错机制,不具有公共属性。它可以使税务纠纷的矛盾不至于外化,不至于过分激化纳税者与被纳税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特点,最终的纠纷解决效果比较理想。同时,案件进入复议程序也可以延缓转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步伐。企业一旦在复议程序中抗辩成功,可能直接阻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大连某上市水产公司公告,公司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定性虚假申报决定,
然而,一些企业对此并没有充分认识,仍然认为检查程序“与刑事调查程序截然不同”。在检查程序中,他们不以“观望”的心态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服务,导致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事实上,没有要求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通知企业,这也是公安突然突击企业的原因。为防止公安侦查阶段应对不当、陈述错误影响案件走向,企业应提前布局,以检查程序为“主战场”,阻击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以及税务机关定性之前,企业甚至可以同时进行自查,主动要求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消除违法行为的根源。这是税务律师介入的黄金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做好了再征收,比如餐饮和建筑服务、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租赁、广告、酒店、会议和住宿等。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专业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及时解答客户疑问,高效沟通,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