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通用名必须相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我国具有相同成分或配方的药品的通用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因此,上市流通的药品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得用于商标注册。
2.药物有相同的一般寿命,但它们的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确定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名称,是专有的,不得仿制。在一个通用名称中,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可以有多个商品名称。
如西药头孢哌酮钠,俗称头孢哌酮钠,商品名可有先康、先锋必、头孢哌酮、先锋必、先锋酮、羟苯唑、头孢噻肟钠、先锋佐酮、宋先锋等。
扩展信息:
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这是强制性的,也是不允许的。
参考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