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可以协商接受夫妻共同所有的公司股份,另一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但在只有夫妻股东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公司性质为独资私营企业,不再符合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公司的法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剩余股份由夫妻一方持有。第二,配偶一方持有少数象征性股份,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股份。《公司法》对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没有限制。这样,持有象征性股份的一方保留的公司股份可以小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还是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的。三是将有限公司改为私营企业。但是,这种变化可能不利于原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