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个体工商户在制作店招、广告牌时,写厂名时可以写全称或简称。如: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等。在XX县。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说明: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适用本办法进行名称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大中城市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登记主管机关的名义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当的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当的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扩展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习俗。
3.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4.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像“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这些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符和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参考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