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企业存在虚假登记、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于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七十五条发起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担。有两个以上发起人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103010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