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一家公司的名称前加一个“新的”。某公司因侵权被判改名。
辽沈晚报
4月25日,锦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发布了2018年6月1日辽西五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取得的成果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锦州中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占比较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包括墨水、眼镜、豆浆、蚊香等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原告福州史明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新明眼镜店发生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2012年,原告注册了史明眼镜文字商标,核准项目为44类,眼镜店。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成立,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
原告认为,“史明眼镜”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企名网度,被告在店铺名称和店铺招牌中显著使用“史明眼镜”的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被告在答辩中称,其店铺名称中加了“新”字,与原告的商标不同。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项目眼镜店范围。虽然被告辩称名称中加了“新”字,但其突出使用的关键部分仍然是“亮眼镜”。还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眼镜公司是提供服务、授权提供服务或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相当程度联系的史明眼镜注册商标所有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连山石新明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福州史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石新明眼镜店的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史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资料中停止使用史明眼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通过这个案例,法官也提醒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开之前注册的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防范和规避侵权导致的诉讼赔偿风险。
锦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奇介绍,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侵权人多为辖区内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以“以人定案”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不断尝试多样化的调解方式。“去年,我们通过付费等多种方式要求侵权人加入,试图将侵权行为转化为合法使用,为双方合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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