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名称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比较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003010第1014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扰、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实践中,侵犯邮政企业名称权的方式有多种,盗用和假冒是典型表现。一是盗用企业名称,即未经名称持有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名称持有人名义实施危害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核心是,侵权人的行为使他人误认为姓名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侵权人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自己并不自称是姓名权人。比如,个别企业主声称取得了邮政企业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名称,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字号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如邮政、中国邮政等。二是假冒企业名称,即侵权人以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使用他人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例如,在生活中,一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