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同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歇业或者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