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报名大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省工商局网上服务大厅窗口,网上填写申请表,按规定格式上传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持申请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向注册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二。接受。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收集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完毕。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在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后终止申请。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三。实施机关在取得处理结果后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取得《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3个月。如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申请人可通过《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获取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当场获得了处理结果。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