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柬埔寨《华商日报》报道,柬埔寨商务部发布了新的企业法定形式,限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控股”和“集团”字样。
本地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商务代表处或联络处也必须在企业名称的开头标明法定形式。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最新企业法律形式公告,要求所有注册企业按新规定标明法律形式。新公告也取代了3月份发布的旧公告。
其中,私营有限公司必须在企业名称的末尾或下方注明“私营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公共有限公司应标明“公共有限公司”或“Plc”在企业名称的末尾或下方。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的末尾或者下方标明“普通合伙”或者“GP”。
有限公司应当在企业名称的末尾或者下方标明“有限合伙”或者“LP”。
指明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此外,境内企业的分支机构必须在企业名称上方或前面注明“当地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企业名称的上方或者前面标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字样。
外国企业的商务代表处或联络处还必须在企业名称的上方或前面标明“外国商务代表处”或“外国商务联络处”。
禁止“控股”和“组团”
同时,商务部还要求想要使用“控股”或“集团”名称的公司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其中,一家名称为“控股”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家在柬埔寨注册的子公司,属于投资子公司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证券公司,而母公司必须持有至少51家子公司的股份。
使用“集团”名称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家在柬埔寨注册的子公司,母公司必须持有这些子公司至少51%的股份。(新规!限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控股”和“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