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我在一家小公司工作。取货时,我做了一张借条,金额500元,公司签字,个人名字。一周后,我辞职了。没想到,这家公司现在找到我,要我连本带利还钱。原来我工作的公司已经解散了,欠款还没交。挠头,我该不该出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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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打的欠条代表公司,有权代理。
2.你和公司之间没有连带责任,你没有偿还的义务。只有你原公司是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原公司主张权利。
3.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就不能适用所谓的两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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