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名称必须与烟草证书一致。仍然使用原所有人的证书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9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31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变更经营地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由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信息: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规定
烟草同义词证一般指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草专卖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