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名称不能重名。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个公司不能在同一个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合格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主管机关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主管机关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符合规定的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申请属于同日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