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企业名称经营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销售理财产品,骗取消费者?莫名其妙背上财务造假黑锅的李悝jy公司(某公司)被迫将李鬼公司(某国有公司)告上法院。2月10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某国有公司被终审判决登报道歉,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19年,某公司经金融、公安部门通报和受骗群众联系,得知其企业名称被某国家公司冒用,用于经营某网络投资理财平台。
根据证据图片,打开某邦公司网站,网站界面显示“某邦投资”、“某邦公司”字样,页面下方显示“某邦投资App客户端”弹窗和多个投资项目。页面还包含《某万投资平台与八家担保机构联合责任承诺书》,签名处盖有某公司公章,法人代表一栏手写签名为“某公司万某某”。网站上还可以看到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公司文件。
某公司声称网站中的文件不是该公司的真实文件,网站中显示的该公司管理团队中的照片也不是该公司员工的照片;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国营公司,而非百万公司。目前网址打不开。
在网页显示的公司员工介绍中,有些名字是某公司的真实员工,但照片并非员工本人。
某公司表示,某国有公司冒用企业名称,通过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对某公司商誉的侵害,并造成该公司经营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家国有公司一审未出庭。二审中,其提出只对涉案网站续费至2018年2月。此后再未使用过该网站,不可能侵犯某公司的名誉权。但因法院提供的证据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无关,法院未采纳该证据。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国有公司未经许可,以百万公司名义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并发布虚假信息,足以造成公众对百万公司产生负面社会影响,降低其社会信用和评价,构成对百万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被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将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