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别人的公司开发票;发票的收款人为“购物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收款时,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会给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要求更改货物的名称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扩展信息:
发票的相关要求规定:
1.税务机关需要调取已开具的发票查验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发票交换票与调出检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收。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没有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涉税发票或凭证,在税务审核时有疑问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员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参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