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2018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实施,有所改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