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谎报、缓报安全事故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与报告责任人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3010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3360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事故后果扩大,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救援不及时有效的3360
1.决定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事故的;
2.事故救援过程中擅离职守或逃跑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者遗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销毁、伪造或者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和其他证据;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造成事故后果扩大,造成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使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手段阻止他人报告事故,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