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在其他地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在营业执照注册地、营业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开立基本账户的,可以在异地开立相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基本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及以下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的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出具相关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且需要开立基本账户的。
(2)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异地贷款等结算。
(3)存款人因挂靠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机构发生收入汇出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业务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五)自然人按规定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以在异地开立普通账户。
参考百度百科-一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