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财税帝子3号)的规定:“(一)对‘不动产’的解释,‘不动产’是以房屋形式存在的财产。房子是指有屋顶和围合结构(两侧有墙或柱),可以遮风挡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存放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墙壁、烟囱、水塔、变压器塔、油罐、酒窖和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温室、砖瓦石灰窑和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不动产。(二)房屋附属设备说明。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其价值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照明、燃气等设备;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电力、电信和电缆导体;电梯、升降机、过道、露台等。”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81号)“1。房产税征收范围内所有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具有上述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顶和维护结构,可以遮风挡雨,供人们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生活或储存物资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