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广告是“虚假火焰”――虚构商品使用效果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近年来,随着电视和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购物逐渐兴起。近日,一段销售燃气灶节能罩的电视购物视频开始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声称节能罩具有“聚火节能、吸氧助燃、生气省钱、隔热降温、防风防火、防止锯齿滑落”的功效。为了对比效果,工作人员展示了两个烹饪头,一个有节能盖,另一个没有。而装有节能罩的灶头内的火焰明显是蓝色透明的,甚至当主人用吹风机对着火焰吹的时候,那团蓝色的火焰依然可以保持不动。对此,网友评论“只要不是瞎子,就能看出火焰是假的”。据专门从事燃气工作的专业人士介绍,做饭时使用燃气油烟机,不仅节能,还会消耗更多的能源。那么,为什么电视购物视频中很多广告欺骗消费者,电视台却不禁止呢?如果在广告中虚构商品的使用效果,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分析:
首先,电视台有义务对拟提前发布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103010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表达内容健康,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103010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所以对于电视广告,电视台首先要进行严格的审核,比如产品质量是否达标,是否有质检报告等。确定没有虚假广告等问题,再进行播放。但现实中,一些电视台为了广告收入,对要播出的广告并不严格审查。比如,电视台等媒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但仍然发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该广告中公然使用“假火焰”作为道具,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是对产品性能的夸大,涉嫌虚假宣传。103010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商品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103010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还是那句话,夸大广告和虚假宣传之间怎么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以明显夸大的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为了广告效果而在广告中适度夸大,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对商品进行片面宣传或者比较,在商品宣传中使用没有科学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结论性事实,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商品,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律顾问的建议: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会故意夸大自己品牌的效果。这样做的后果是,他们会在市场上失去信誉,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在广告制作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自己的内部法务部,不要夸大、编造自己产品的效果。就消费者而言,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鉴别,仔细比较,千万不要交“智商税”。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