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2.法律依据: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前面有“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为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同级行政区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必须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同意后才能注册成功。
扩展信息: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应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名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等。
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核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争议进行调查核实。
(3)将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就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