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应当规范。
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对于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名称一致。
因此,企业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公司名称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公司全称,如“三联商社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备案。
如果使用三联商社进行经营和宣传会带来不断推广和记忆的困难,那么可以考虑简化企业名称,比如将三联商社简化为公司的事务所“三联商社”,但前提是简化后的名称要经过注册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使用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简化名的使用不应引起相关公众对简化名相关标志的混淆和误解。
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会产生以下后果:行政处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与他人的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不清楚三联商社的简化企业名称是否已经注册。如果没有注册,简化使用三联商社的企业名称是不规范的,也是有风险的。
3.商品名和在先权利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侵权纠纷,其中有些纠纷是由于违法违规使用企业名称引起的。比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侵犯了他人商标的在先专用权,法定企业名称的不规范简化用商号代替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在我国,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原则。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在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合法注册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及其简称。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有一定的诉讼期限。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使用发生冲突,商标所有人自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不受五年限制。
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如果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出现雷同,就会陷入侵权的困境,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进而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