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名:中山市万家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不合格产品案。
二。当事人名称:中山市万家好电器有限公司
3.地址:中山市南头镇慕辰慕辰
四。企业属性:有限责任公司
动词(verb的缩写)法定代表人:谭舒。
不及物动词主要违法事实:2011年2月、3月,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压力锅(型号、规格:WJH-60-100)350台,冒用他人名称和地址(标称:“无锡小天鹅小家电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新区汉江路1号)。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电压力锅、电磁炉、饮水机;3.没收非法生产的电压力锅347台、电磁炉747台、饮水机67台;4.处以违法生产产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即玖万肆仟伍佰柒拾伍元。
X.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