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权的产生和效力
103010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可以使用、变更、转让和保护名称权不受侵犯。
第二,侵犯企业名称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处理。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三。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救济
(1)行政程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因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登记后注册”的原则处理。
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证据材料、其他相关材料、委托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
(2)诉讼程序
103010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与他人发生名称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接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企业遭受的损失,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