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减肥产品当药品卖。
“三无”减肥产品当药品卖。
违反《药品管理法》
违反《药品管理法》
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的最终判决
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
“三无”减肥产品
“三无”减肥产品
被誉为“纯中药浓缩膏”
被誉为“纯中药浓缩膏”
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2020年5月30日,王在湖北晨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开设的网店“晨阳保健品店”购买了名为“小蛮腰减肥丸、贴脐减肥丸、燃脂强力神器”的产品50袋,单价为人民币/袋,货款共计人民币。
2020年5月30日,王在湖北晨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开设的网店“晨阳保健品店”购买了名为“小蛮腰减肥丸、贴脐减肥丸、燃脂强力神器”的产品50袋,单价为人民币/袋,货款共计人民币。
这款减肥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显示的是“小蛮腰中草药保健减肥包”的名称,上面标注着:“成分:大黄、黄芩、雄黄、芒硝、吴茱萸、番泻叶、艾草等。功效:纯中药浓缩制成药膏,不控制饮食,不反弹。具有快速通便、泻火清热的功效,用于肥胖症诸如此类。此外,外部标签标注了“非国外药品”字样,但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
这款减肥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显示的是“小蛮腰中草药保健减肥包”的名称,上面标注着:“成分:大黄、黄芩、雄黄、芒硝、吴茱萸、番泻叶、艾草等。功效:纯中药浓缩制成药膏,不控制饮食,不反弹。具有快速通便、泻火清热的功效,用于肥胖症诸如此类。此外,外部标签标注了“非国外药品”字样,但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
网购平台截图(资料图)
网购平台截图(资料图)
不久,王以晨阳公司将非药品作为药品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不久,王以晨阳公司将非药品作为药品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
商家把非药品当药品卖。
商家把非药品当药品卖。
应当承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判决支持十倍赔偿。
判决支持十倍赔偿。
如何定义这个减肥产品?
如何定义这个减肥产品?
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虽在外包装上标注“非外国药品”,但名称中含有“中药”字样,且标签标注的成分中含有多种中药,功效为浓缩成膏状的纯中药,故应认定涉案产品以药品名义销售。此外,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准文号等信息,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晨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正规药品,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也属于将非药品作为药品销售。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虽然在外包装上标注为“非外国药品”,但名称中含有“中药”字样,且标签标注的成分中含有多种中药,功效为浓缩成膏状的纯中药,故应认定涉案产品t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将非药品当药品销售的晨阳公司,应当负责向王退还货款,并赔偿价款十倍。由于涉案药品为假药,王无需返还晨阳公司。
网购平台截图(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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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公司辩称其以“一键发货”方式销售产品,并未接触产品,也未实际发货给王,故对产品状态不清楚。对此,法院认为,商家销售商品后委托他人经销也是一种销售行为,应当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其销售经营的商品负责。杨晨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状况的了解,不影响其对销售者民事责任的承担。
晨阳公司辩称其以“一键发货”方式销售产品,并未接触产品,也未实际发货给王,故对产品状态不清楚。对此,法院认为,商家销售商品后委托他人经销也是一种销售行为,应当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其销售经营的商品负责。杨晨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状况的了解,不影响其对销售者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0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晨阳公司退还王某货款人民币,并按价款十倍支付王某赔偿金人民币14256元。
2020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晨阳公司退还王某货款人民币,并按价款十倍支付王某赔偿金人民币14256元。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晨阳公司无证销售药品明显违法。
晨阳公司无证销售药品明显违法。
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买方遭受实际损失。
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买方遭受实际损失。
是适用的先决条件。
是适用的先决条件。
晨阳公司终审判决是“一退十赔”。
晨阳公司终审判决是“一退十赔”。
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晨阳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属于温灸器具的艾绒制品,并非药品,其外包装已标注“非药品”。晨阳公司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主观上没有以药品的名义销售涉案产品。虽然产品名称中含有“中药”字样和多种中药成分,但不能认定涉案产品是以药品名义销售的。比如很多化妆品中含有中药等药物成分,产品名称上会标注“中药”字样,但并不能断定化妆品就是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对医学的定义,如果含有“中药”二字,就不属于医学。艾灸产品虽然含有中药,但不属于药品。而且,在一审中,王并没有证明自己是否受到了损害、受到了何种损害以及损害与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晨阳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属于温灸器具的艾绒制品,并非药品,其外包装已标注“非药品”。晨阳公司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主观上没有以药品的名义销售涉案产品。虽然产品名称中含有“中药”字样和多种中药成分,但不能认定涉案产品是以药品名义销售的。比如很多化妆品中含有中药等药物成分,产品名称上会标注“中药”字样,但并不能断定化妆品就是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对医药的定义,如果它
武汉中院认为,《药品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涉案产品的标签有“中药”的表述。产品主要成分为中药,功效包括润肠通便、泻火清热。适用于肥胖人群。根据上述规定和涉案产品的实际情况,一审认定涉案产品为毒品并无不当。
武汉中院认为,《药品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涉案产品的标签有“中药”的表述。产品主要成分为中药,功效包括润肠通便、泻火清热。适用于肥胖人群。根据上述规定和涉案产品的实际情况,一审认定涉案产品为毒品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制度,晨阳公司无证销售药品明显违法。103010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销售、使用明知是假药、劣药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上述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买受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故晨阳公司诉称王未遭受实际损失,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制度,晨阳公司无证销售药品明显违法。103010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销售、使用明知是假药、劣药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上述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买受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故晨阳公司诉称王未遭受实际损失,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裴颖
记者/裴颖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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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何永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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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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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通过邮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电子邮件地址:jp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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