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应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行业术语。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称前或中间可加行政区划)。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