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只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进行交易即可。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个人从境外直接在境内投资,经外汇局批准,可为外国投资者开立外汇专用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将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转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
扩展信息:
个人对外汇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取款,单笔或当日累计低于按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金额,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取款金额超过上述金额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取款用途证明等材料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2.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金额或当日累计金额小于按有关规定允许免申报进境的外币现钞金额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单笔存款或当日累计存款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表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的外币现钞取款凭证到银行办理。
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